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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德迈仕 --%

证券代码:301007证券简称:德迈仕公告编号:2025-036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

结束时间为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88号大连德迈仕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建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公司股份总数为153340000股,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37818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31%。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6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37356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4人,代表股份11706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3%。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

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8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8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关于修订<回购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0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88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2.09《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2.1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3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8%;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潘异先生、祖博女士、刘国伟先生、陆松泉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潘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8387688股

3.02.候选人:选举祖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762298股

3.03.候选人:选举刘国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6039088股

3.04.候选人:选举陆松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53238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潘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275688股

3.02.候选人:选举祖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650298股

3.03.候选人:选举刘国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927088股

3.04.候选人:选举陆松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420387股

潘异先生、祖博女士、刘国伟先生、陆松泉先生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潘异先生、祖博女士、刘国伟先生、陆松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苏勇先生、耿云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苏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989284股

4.02.候选人:选举耿云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3548468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苏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877284股

4.02.候选人:选举耿云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372684股苏勇先生及耿云江女士累积投票获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苏勇先生及耿云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80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0%;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的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3、议案4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分别选举

4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余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怡星、郑钰莹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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