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
(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聘任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聘任过程;
(四)提出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按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