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1225第0001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010-85879199传真:010-85879198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1225第0001号
致: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1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送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09465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0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
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338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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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所有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上议案1.0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00需逐项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62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499%;反对6843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29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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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25%;反对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45%;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00《关于修订或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62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499%;反对68433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291%;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25%;反对1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45%;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003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67%;反对68392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02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98%;反对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73%;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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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5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480%;反对6843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304%;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6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578%;反对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10%;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89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053%;反对6850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71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39%;反对1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84%;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1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225%;反对68475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559%;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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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70%;反对1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18%;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979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14%;反对6841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15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014%;反对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09%;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339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51%;反对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82%;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6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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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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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王清友:黄佳伟:
刘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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