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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4 查看全文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相结合,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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