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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91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38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普通决议审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2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0.952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80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2600股(其中,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3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81.6667%;反对5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12.1429%;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19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9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2809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

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3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800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97.1429%;反对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190%。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常山晶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同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周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谭美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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