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门审计相结合,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
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下内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的,由审计委员会按程序予以提交。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