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现行有效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25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3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刊登了《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区东
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产业园H1公司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本立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
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3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39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403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47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刘善敏先生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6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88%;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62%;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8%;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90%。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6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1%;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88%;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61%;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
5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8%;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91%。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6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4%;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88%;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486%;反对30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8%;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6%。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2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3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4%;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477%;反对35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6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3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97%;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7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863%;反对31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5%;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
6.《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01《董事苏本立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087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6%;反对42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874%;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500%;反对42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78%;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就本议案的审议,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苏本立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02《董事Ota Toshihiro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3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反对4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44%;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74%;反对42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04%;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6.03《董事苏永益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7同意69783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0%;反对38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55%;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5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409%;反对38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9%;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就本议案的审议,苏永益、宿迁阳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04《董事Aoshima Mitsuo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31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6%;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33%;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1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74%;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26%;弃权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9%。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35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3%;反对38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87%;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6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060%;反对38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17%;弃权29000
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8.01《监事杜燕珊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3304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3%;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47%;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52%;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26%;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就本议案的审议,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02《监事张明先生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072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1%;反对41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29%;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77%;反对41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1%;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就本议案的审议,张明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03《监事谢慕珍女士2024年度薪酬情况》之表决结果如下:
9同意78332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33%;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2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52%;反对4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26%;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22%。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0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37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83%;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0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46%;反对37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92%;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
1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5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3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97%;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5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60%;反对31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5%;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6%。
10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52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反对35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0%;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2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302%;反对35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5%;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8348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30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84%;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916%;反对30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2%;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62%。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78360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反对26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38%;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1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1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73%;反对26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3%;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2(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赖江临
______________田雅倩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王立新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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