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制度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要求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或信息。
第三条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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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三)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四)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第九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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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以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等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出现一般舆情时,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出现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澄清事实。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洽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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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
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视需要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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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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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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