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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5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3901房10-12室

邮政编码510623电话:(86-20)8573-2500传真:(86-20)8573-2501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立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华立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

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

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华立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进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1.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行权/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票期权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

2予协议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

深交所提出行权/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2.2026年6月22日,华立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联委员AOSHIMAMITSUO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3.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91元/份调整为14.76元/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87元/股调整为 8.72元/股。关联董事AOSHIMAMITSUO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七)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如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即以公司总股本1543529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披露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A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6日,

3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17日;截至2026年6月17日,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2026年6月17日实施完毕。

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4.91元/份调整为14.76元/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87元/股调整为8.72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邦炜郭钟泳雷雨晴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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