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扬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电科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扬电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489019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9999993.1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03702926.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62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的股份于2023年8月1日上市,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由117600000股增加至14249019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1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
1)本主体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完成后,本主体根据本次发行取得的扬电科技股份因扬电科技实施分红、配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孽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本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所认
购的本次发行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期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限售手续。
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主体拟减持股票的,亦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主体已作出的承诺。
3)若本主体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本主体违反承诺转让股份的所获增
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违反股份锁定、竞业禁止、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相关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2月1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数量为248901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7.46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9名,涉及56个证券账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2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名称市流通数量总数(股)数量(股)
(股)徐洪14641281464128146412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146412814641281464128
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0673438067343806734
UBS AG 2440214 2440214 24402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97901469790146979014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190336719033671903367
公司谢恺1464128146412814641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2825729282572928257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
244022024402202440220
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合计248901902489019024890190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本次变动股份性质变动前股份数量变动后股份数量增加减少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7310190-2489019042420000
首发前限售股42420000--42420000
首发后限售股24890190-2489019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7518000024890190-100070190
三、总股本142490190--14249019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扬电科技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2022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发行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扬电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亦潇吴熠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