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
1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
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本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3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4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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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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