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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12证券简称:扬电科技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电科技”、“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公告公司股东赵恒龙拟向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

其所持有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78082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同时,股东程俊明放弃其持有的扬电科技

5350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对应的表决权;程俊明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程俊明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

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规定,现将原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不同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公告。

一、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进行修订

根据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修订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汉唐云智算,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街道万古社区4组99号(自编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汤雪梅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5MADHH2GA82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动漫游经营范围戏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设计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期限2024-04-30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街道万古社区4组99号(自编号附2号)

联系电话0755-26925176

二、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进行修订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唐云智算的唯一股东为汉唐云信息,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四川汉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汤雪梅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0MA673D2W0N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元经营范围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设备制造;互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期2020-12-23至无固定期限通讯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大道17号

联系电话0755-26925176

三、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进行修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唐云智算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新增1家企业信息如下:

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序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主营业务(万元)()专注于新型节能材料在电

力和电子领域的应用,主要从事节能电力变压器、

江苏扬电科铁心、电磁线三大系列产

1技股份有限1993-12-3119696.01629.04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节能型非晶

合金变压器、节能型硅钢

变压器、非晶铁心、硅钢

铁心、电磁线

四、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进行修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汉唐云智算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汉唐云智算及其全资股东四川汉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唐云信息”)最近一期主要财务

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汉唐云智算汉唐云信息项目

2025年9月30日2025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元)111448131.032686145581.80

负债总额(元)20000000.001125052700.29

所有者权益合计(元)91448131.031561092881.51

资产负债率(元)17.94%41.88%

项目2025年1-9月2025年1-9月营业收入(元)-984844182.13

净利润(元)-551868.97320751767.86

净资产收益率(元)-0.60%20.55%

注1: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五、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修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者地区的居留权汤雪梅董事中国否中国黄虹兵总经理中国否中国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之“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进行修订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新增1项如下:

1、2026年1月4日,汉唐云智算与程俊明签署《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协议中第一期转让股份相关材料的合规确认。第二期转让股份权益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第二期转让股份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修订2026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程俊明签署了《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程俊明与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程俊明乙方(受让方):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2.签订时间:

2026年1月4日。

3.主要内容:

第一条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1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拟转让转让方持有的2552295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

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随该等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方。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受让并享有。

1.2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450元,转让价款总额为583071929.82元。

1.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

转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分【二】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1)自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十(10)日内,受让方应

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0%,即291535964.91元;

(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简称“交割日”)起七(7)日内,受

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0%,即291535964.91元。为免疑义,《股份转让协议一》项下的保证金20000000元于本次付款时转为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同

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可以自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前述保证金金额。

1.4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5股份转让的实施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已被签署并生效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

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双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1.6表决权放弃安排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一》第5.1条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及《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转让方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会召集权、建议权、质询权等相关非财产性股东权利自动恢复。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

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

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

(5)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6)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表决权放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

2.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

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受让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

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无违法违规。受让方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

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2.3配合审批及信息披露

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费用

3.1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由转让方负责。因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3.2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订、交易结构分析的法律和咨询费用),双方应当各自承担。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4.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深交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双方协商处理方式,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5)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十

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4)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转让方实质

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5)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

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完成。如在受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配合的,则受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6)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选择终止本协议。

(7)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

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配合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8)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转让方有权书面

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4.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

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4.2条第(1)-(3)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本协

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同)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4.5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4.2条第(4)-(5)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本协

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同)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4.6若本协议终止系因第4.2条第(6)-(8)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违

约金、税款损失后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保证金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归转让方所有。若本协议拟解除或终止时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则在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前,受让方应先配合转让方办理完成相关标的股份的回转过户登记手续。

4.7若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予以自动终止;但是

该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

担的义务、责任。

4.8为免疑义,若本协议终止,则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则:1)转让方有

权要求将目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恢复到《股份转让协议一》签署日当日状态,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另行提名/推荐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受让方需全面配合转让方,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或其指定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且2)《股份转让协议一》中第2.6条、第5.2条的约定及转让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均自动失效。

第五条保密义务5.1本协议的任一方特此向另外一方承诺,在未获得另外一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获得的与另外一方和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所有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双方进一步向另外一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以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投资方、顾问、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和/或实体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任何该等人员知晓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5.2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不适用下述信息:

(1)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知悉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以及

(5)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本协议第4.2条终止本协议。

6.2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是虚假、错误、不完

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如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

6.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

认或过户登记的,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确认或过户登记或支付价款,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通知后十

(10)日内未能纠正,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法弥补转让方受到的损失,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为免疑义,如因转让方需向受让方退还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从应退回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税款等损失。

6.4本协议生效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

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确认或过户登记,且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受让

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受到的损失,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

七、对原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资金来源”之“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进行修订

(二)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程俊明协商同意,参照汉唐云智算与程俊明签署的《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450元,转让价款总额为

583071929.82元。

特此公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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