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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程俊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电科技

股票代码:301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程俊明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权益变动性质:协议转让(减少)、表决权恢复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备查文件.................................................2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1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指程俊明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指《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告书》

扬电科技、公司、上市公司指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唐云智算、受让方指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程俊明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指

让、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程俊明持有的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第二期标的股份指股本的比例为12.96%)2026年1月4日,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订的《关于江苏扬电《股份转让协议》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赵恒龙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有扬电科技

178082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同时,程俊明放弃其持有的扬电科技53508000股股份(占上本次交易指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对应的表决权;程俊明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程俊明拟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赵恒龙向汉唐云智算协议转让其所持有扬电科技17808280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指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2025年7月15日,程俊明、赵恒龙与汉唐云智算签订的《关《股份转让协议一》指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2025年7月15日,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订的《关于江苏扬《表决权放弃协议》指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指2025年7月18日,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订的《关于江苏议》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程俊明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210********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无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程俊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2025年7月15日,程俊明及赵恒龙与汉唐云智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同时,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2025年7月18日,程俊明与汉唐云智算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一》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分两期实施。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为,赵恒龙拟将持有上市公司178082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转让给汉唐云智算。同时,程俊明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350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对应的表决权。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为,程俊明拟在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将所持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转让给汉唐云智算。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程俊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已届满,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实施上述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程俊明持有上市公司5350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17%),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程俊明持有上市公司279850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1%)及对应的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程俊明拟在将所持上市公司的25522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转让给汉唐云智算。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汉唐云智算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33312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00%)股份及其对应的表决权;同时,程俊明恢复行使上市公司2798504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1%)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汉唐云智算、实际控制人仍为聂琨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本次权益变动前(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东成及表决权放弃后)名持股数量表决权比持股数量表决权比

称持股比例持股比例(股)例(股)例程

俊5350800027.17%-2798504414.21%14.21%明汉唐

云178082809.04%9.04%4333123622.00%22.00%智算

注1:持股比例=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注2:表决权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6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甲方(转让方):程俊明乙方(受让方):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26年1月4日

3、主要内容

第一条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1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拟转让转让方持有的

2552295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6%),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

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随该等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方。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受让并享有。

1.2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450元,转让价款总额为583071929.82元。

1.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

转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分二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1)自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十(10)日内,受让

7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0%,即291535964.91元;

(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简称“交割日”)起七(7)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0%,即291535964.91元。

为免疑义,《股份转让协议一》项下的保证金20000000元于本次付款时转为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同等金额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可以自应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前述保证金金额。

1.4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5股份转让的实施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已被签署并生效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

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2)双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后的七(7)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1.6表决权放弃安排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一》第5.1条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及《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转让方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会召集权、建议权、质询权等相关非财产性股东权利自

8动恢复。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

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

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

(5)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6)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放弃。除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一》、《表决权放弃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

2.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

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9(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受让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

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

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无违法违规。受让方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2.3配合审批及信息披露

双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费用

3.1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由转让方负责。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03.2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订、交易结构分析的法律和咨询费用),双方应当各自承担。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4.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4.2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深交所或其他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双方协商处理方式,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

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5)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4)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转让方

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转让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5)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

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完成。如在受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配合的,则受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6)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或受让方

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受让方的方式选择终止本协议。

(7)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

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配合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1(8)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转让方有权

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的,则转让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4.3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

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4.2条第(1)-(3)款导致,则转让方应

当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同)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4.5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4.2条第(4)-(5)款导致,则转让方应

当在本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不含孳息,下同)及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4.6若本协议终止系因第4.2条第(6)-(8)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扣

除相关违约金、税款损失后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保证金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归转让方所有。若本协议拟解除或终止时标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则在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前,受让方应先配合转让方办理完成相关标的股份的回转过户登记手续。

4.7若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予以自动终止;但是该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责任。

4.8为免疑义,若本协议终止,则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则:1)转

让方有权要求将目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恢复到《股份转让协议一》

签署日当日状态,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另行提名/推荐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受让方需全面配合转让方,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或其指定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且2)《股份转让协议一》中第2.6条、第5.2条的约定及转让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均自动失效。

第五条保密义务

5.1本协议的任一方特此向另外一方承诺,在未获得另外一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获得的与另外一方和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所有保密信息12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双方进一步向另外一方保证,

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以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投资方、顾问、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和/

或实体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任何该等人员知晓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5.2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不适用下述信息:

(1)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知悉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以及

(5)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本协议第4.2条终止本协议。

6.2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是虚假、错

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如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

6.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

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确认或过户登记或支付价款,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1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法弥补转让方受到的损失,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为免疑义,如因转让方需向受让方退还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从应退回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税款等损失。

6.4本协议生效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

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性确认或过户登记,且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受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如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受到的损失,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赔偿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损失。

第七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

协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仲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附则

8.1本协议任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方未行

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方部分行使

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2若本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约定的为准;就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具体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相关方可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148.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

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15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6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程俊明签署日期: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程俊明

签署日期:年月日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

股票简称 扬电科技 股票代码 301012.SZ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江苏省南京市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程俊明

所********

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赠与□

其他√(表决权恢复)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53508000股(其中有表决权数量0股)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27.17%(其中有表决权比例0%)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持股数量:27985044股(其中有表决权数量27985044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持股比例:14.21%(其中有表决权比例14.21%)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变动数量:减少持股数量25522956股股份,恢复表决权比例27985044股股份

变动比例:减少持有股份比例12.96%,恢复表决权股份比例14.21%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自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恢复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否□不适用√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否□不适用√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是□否□不适用√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不适用√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程俊明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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