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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督促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整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级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

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1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2(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3(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计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4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

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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