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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任

职资格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要求。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六)董事会认定应当终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督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三)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八条公司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公司上市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若本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适用的内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可不予适用。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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