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证券简称:利和兴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85号汇德大厦1号写字楼21层公司大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宜潘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1 / 6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56人,代表股份5819646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7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5540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51人,代表股份2789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52人,代表股份279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51人,代表股份2789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3%。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赖江临、尹舜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96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
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5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9381%。
公司独立董事郑晓曦、刘湘云、张志杰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分别向股东会作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96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
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5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1%。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95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6%;反对
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6%;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
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0%;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0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11%;反对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08%;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1%。
3/6(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6%;反对
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4%;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6%;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0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81%。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9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
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1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2%;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持有表决权股份54806068股,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81%;反对
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35%;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17%;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6份总数的7.5553%;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0%。
(八)审议通过《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邹高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54968912股,均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13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06%;反对
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2%;弃权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7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3%;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6%;弃权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71%。
(九)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9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
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3%;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82%;反对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8%;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0%。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8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8%;反对
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714%;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6份总数的7.6556%;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赖江临、尹舜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