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7证券简称:漱玉平民公告编号:2026-046
债券代码:123172债券简称:漱玉转债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2:3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1153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253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9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62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017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017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0900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63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86%;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00891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54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82%;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00871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对2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8%;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35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53%;反对2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52%;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736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05%;反对26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3%;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36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05%;反对26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83%;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李文杰、秦光霞、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漱玉锦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22732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53%;反对2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5%;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32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653%;反对2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5%;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李文杰、秦光霞、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漱玉锦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0875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7%;反对2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38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18%;反对2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70%;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300856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4%;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20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7%;反对28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1%;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0889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52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17%;
反对2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22%;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00872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2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735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87%;
反对26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0%;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邓娟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