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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并提交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1(一)基本薪酬:是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

(二)绩效薪酬:是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据企业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授予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确认,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确定。

第八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薪酬体系执行。具体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2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薪酬按其岗位相关规定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在任服务年限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市场调薪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同行业的

薪酬数据,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表现,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在年度费用预算内,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3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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