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9 证券简称:宁波色母 公告编号:2026-050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8月 25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并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同意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拟将存放于中信银行宁波城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已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78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8250405.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0549594.8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6月 2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77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由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年 10月 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募集资金用
户名 银行 专户账号 额途
(元)
年产 1万吨
宁波色母粒股 杭州银行股份
3302041060000528531 0.00 中高端色母份有限公司募 有限公司宁波
粒中山扩产
集资金专户 分行项目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1万吨中高端色母粒中山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账户不开通同城通存通兑业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不使用可转让的银行票据,不配置单位结算卡。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管控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设置网银单笔落地审核金额为人民币 0元,甲方通过网银发起的任何金额的支付指令,均须经乙方人工落地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支付。丙方有权对网银资金往来明细等进行调查,如乙方、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暂停甲方使用该专户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甲方预留其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作为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若发生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进行资金正常划转的,在未被禁止的情况下,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立即通知甲方与丙方。
甲方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提前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划款指令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并加盖与提供给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和签字。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乙方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性审查。
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及募集资金用途的,乙方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盼、吴沈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