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第三条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管理与公司长远目标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公平公正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效益相适应;
(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对标同行业同市场,按照岗位职责、业绩目标、经营难度、责任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并重的原则,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又要与业绩考核挂钩并保持同向变动。
(五)合规透明的原则,决策及发放程序要依法合规,及时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及高管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纳入公司工资总额方案统筹实施,待工资总额方案
依据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后,由行政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八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其发放任何薪酬或津贴;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与岗位职责,结合公司薪酬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司内部制度执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管的薪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司规模等因素综
—2—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绩效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0%,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三)任期激励:以任期绩效评价为依据,在任期结束后按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递延支付。
第十条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
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
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如兼任多个管理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或被选举/聘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相关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3—(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适时调整薪酬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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