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栋 1401A 室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5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6
(一)归属期................................................6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6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9
五、结论意见................................................9
1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英诺激光/公司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订稿)》/《激励计指(草案修订稿)》划》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监管指南第号》指业务办理》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激励对象指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指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英诺激光”)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英诺激光委托,担任英诺激光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英诺激光提供的有关本次授予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诺激光相关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19日实施完毕,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股份653100股后的股
本1514988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法律意见书
2.调整结果
P=P0-V=12.38-0.1=12.28元/股因此,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2.38元/股调整为12.28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8日、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2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25日、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2月25日。
(二)归属数量及归属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归属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为6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8009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12.28元/股。
(三)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5]0011000305号)及《英诺激光科
6法律意见书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5]0011000006号)、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信
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
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日期:2025 年 12 月 20 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公司未发生前述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符合归属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激励对象未发生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述情形,符合归属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条件。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总营业收入(A)(亿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归属期事务所(特殊普通合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首次授予第二[2025]0011000305号
个归属期、预2024年3.505.00《审计报告》,公司留授予第一个2024年总营业收入
归属期为4.47亿元,满足注:上述“总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总营业收入,下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
A≥Am X=100%
年度总营业收入 触发值,公司层面归Am>A≥An X=A/Am
(A)(亿元) 属比例为 89.34%。A<An X=0首次授予部分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励对象2024年度绩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效考核情况:
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
1.38名在职激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励对象2024年绩效
考核结果 S A B C D
考核结果:S、A,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系数(Y 1 1 0.8 0.5 0)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2.18名在职激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励对象 2024 年绩效
结果系数(Y)。 考核结果:B,个人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层面归属比例为
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80%;
3.7名在职激
励对象2024年绩效
考核结果: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
4.无在职激励
对象2024年绩效考
核结果:D;
5.4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
效考核情况:
1.25名在职激
励对象2024年绩效
考核结果:S、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2.5名在职激
励对象2024年绩效
考核结果: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法律意见书
80%;
3.2名在职激
励对象2024年绩效
考核结果: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
4.无在职激励
对象2024年绩效考
核结果:D;
5.6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绩效结果确认表》及激励对
象离职证明文件,鉴于首次授予部分获授人员中4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获授人员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2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鉴于公
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9.34%,故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38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中
32名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公
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5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28.43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9法律意见书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
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0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负责人徐鹏飞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晗陈淑妍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