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
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
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公开选聘,即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即公司邀请两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七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充分判断改聘理由合理性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
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等。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势。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如因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
违约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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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