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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1证券简称:英诺激光公告编号:2026-00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

商洽结果,具体的合作方案及合作条款等以正式合伙协议为准,各方将在后续工作中互相督促,按照本意向协议开展。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否实施和进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合作协议》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属于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2026年1月6日,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与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激光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名称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主要投资于激光制造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项目。

英诺激光拟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该基金,持有基金30%的份额,不构成对基金的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与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正式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尚未正式成立,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合作的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698616

4.法定代表人:金伟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股权结构:金伟春持有99%股权

6.成立日期:2012-12-28

7.注册资本:1000万元

8.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

5H028

9.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编码:P1000481。

11.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激光智造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名称以最终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激光制造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项目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P) 深圳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LP)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期内,基金每年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的2%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

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每年按照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的1%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延长期和清算期内无需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收取具体标准以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并设置6%/年的门槛收益率,分配方案如下(具体分配细则以双方认可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首先按照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直至全体合伙人在本阶段下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累计实缴出资额;

(2)如完成本条第(1)款分配后仍有剩余收益,则剩余收益按照全

基金收益及分配 体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 “LP”)各自的实缴出资额占全体 LP 实

缴出资总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获得年化单利6%的收益,按各有限合伙人实际实缴资金和实缴时间计算;

(3)如完成本条第(2)款分配后仍有剩余收益,则剩余收益应向甲

方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80%在基金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如基金募集不成功,已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投资项目尽调过程中产生的财务、法务等第三方尽调费用,按以下

规则承担:

费用承担(1)若项目最终投资成功,该等费用由基金按实际发生金额承担;

(2)若项目投资未成功,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基金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任一方因自身原

因产生的差旅、人工、办公等费用由该方自行承担。

1.本基金设立时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英诺激光推荐2人。

2.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有效决议需经投委会3票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投资决策基金方可进行投资或退出。

3.甲乙双方应确保其推荐的委员按照基金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职责,

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拟成立“产业基金”,是公司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公司将借助

资本工具,内生与外延并举,面向未来构建可持续的产业生态。在外延发展中,公司依然坚持立足自身固体纳秒和超快激光技术的领先性、发挥技术复用的优势、着眼于公司与所投项目之间的双向赋能、共同致力于用创新方案解决目标行业的“痛点”需求。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未来拟投资项目主要为与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相关的项目。公司的产业研判能力、技术和产品优势、行业生态资源,能与基金的运作形成互补,为项目筛选、投后赋能提供核心支撑,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投资风险。本次对外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3.自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之日起12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旨在表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初步

商洽结果,后续工作各方将互相督促按照本意向协议开展。具体的合作方案及合作条款等以正式合伙协议为准。本次签署的协议是否实施和进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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