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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1证券简称:英诺激光公告编号:2025-059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参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公司”或“本公司”)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

2.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4544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占公

司扣除回购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00%;

3.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英诺激光

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截至2025年10月30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占公司扣除回购后总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的比例宿迁红粹企业管1理合伙企业(有限3252643321.38%21.47%合伙)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为英诺激光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窗口期相关规定。出让方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

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5449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占公司扣除回购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00%,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占公司扣除拟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占所持股份的序号拟转让股东名称回购后总股转让原因数量(股)本比例比例本的比例宿迁红粹企业管理合伙自身资金

145449652.99%3.00%13.97%企业(有限合伙)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10月30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

中信证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

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

《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4544965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4544965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

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联系部门: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

项目专用邮箱:project_ynjg2025@citics.com

联系及咨询电话:010-60833471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一)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

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四、附件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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