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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06 查看全文

海泰科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号)批复,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2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66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2875488.61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7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唐超

联系电话0755-239769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22

注册资本8474.8746万元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联系人梁庭波

联系电话0532-89086869-809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6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2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

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2022年6月13日,国泰海通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刘小东先生

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委派宋伟先生接替刘小东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1、保荐代2、2023年7月18日,因国泰海通继续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表人变更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且本次发行已完成,委派本次发行的及其理由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先生接替徐慧璇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3、2025年4月21日,国泰海通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宋伟先生因

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委派唐超先生接替宋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持续督导期内,国泰海通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就投资银行类业务给予处罚或采取行政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国泰君安作为合并方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号

2022年1月12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

2、持续督

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并合并披露相关信息等情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导期内中委员会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证监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6号、会、证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局和证券

2022年11月11日,因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

交易所对

控、内核把关不严,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保荐机构

对前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或其保荐情况;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发行人

不到位的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责令改正的采取监管行政监管措施。

措施的事

2022年12月26日,针对前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

项及整改予以书面警示。

情况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46号

2023年11月17日,因在保荐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安徽证监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2023〕788号

42023年11月27日,因在保荐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充分核查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号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99号

2024年10月30日,因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工作,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国泰君安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存续公司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国泰海通已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上述监管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投行业务及相关人员的持续管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将新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场地变更为与“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共用场地,并将结余募集资金2081.50万元以借款的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保荐机构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其他重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大事项公司全资孙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安徽)”)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海泰科模具、海泰科新材料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海泰科(安徽)

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资金

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荐机构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方式、总投资额,并将结余募集资金2081.50万元以借款的

5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保荐机构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大型精密注塑模具数字化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025.51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3、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1)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召开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2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2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2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840.00万元。

(2)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专户注销前产生的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保荐机构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金额为482.23万元(不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入为527.26万元)。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6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于2023年7月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仍为国泰海通,因此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7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尹柏元唐超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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