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965716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7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19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7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陈思颖、唐超
联系电话0755-2397635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22
注册资本9948.412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实际控制人孙文强、王纪学联系人梁庭波
2联系电话0532-89086869-8099
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7月17日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
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
3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尹柏元、宋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保荐代表人变
导相应职责,由陈思颖、唐超分别接替尹柏元、宋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更及其理由人。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
2、中国证监会和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
深交所对保荐人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2025年3月或其保荐的发行14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人采取监管措施况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的事项及整改情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况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
2025年9月16日,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5年,“海泰转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经董事会审
3、向不特定对象议决定行使提前赎回的权利。“海泰转债”已于2025年9月30日起停止转
发行可转换公司股并赎回,并于2025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具体详见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并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海摘牌泰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67)、《关于海泰转债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68)。
1、因公司未及时披露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及监管函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已向相关机构汇报整改情况。
2、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4、其他重大事项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原实施主体为海泰科新材料,同意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4事项说明3、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实施主体海泰科新材料,减少实施地点青岛市城阳区。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海泰科(安徽),实施地点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 12 月 17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8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思颖唐超
法定代表人: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