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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0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3证券简称:江南奕帆公告编号:2023-004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6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为了充分展现公司资本市场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不超过人民币42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

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

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则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39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2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76100股至9285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56000250股的比例为0.85%至

1.6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

回购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4)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3900万元(含)。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A.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B.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B.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C.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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