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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帆传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奕帆传动证券代码:301023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六年七月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80.00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2.06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84.2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4.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7%,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15.7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的激励对象总计5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2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录....................................................5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5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30

第十四章附则...............................................33

5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奕帆传动、本公司、指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指

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指类限制性股票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激励对象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有效期指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归属指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归属条件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归属日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指

1号》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七、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占公司员工总数389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5.17%,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9(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10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2.06万股的3.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占授予限制性占本激励计划姓名职务股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公告时公司股股)例本总额的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刘松艳董事、总经理50.0017.86%0.54%

孙定坤董事、副总经理17.006.07%0.18%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唐颖彦14.005.00%0.15%负责人

丁海元职工董事6.502.32%0.07%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54人)148.5053.04%1.59%

小计236.0084.29%2.53%

二、预留部分

预留44.0015.71%0.47%

合计280.00100.00%3.00%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11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2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13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20%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40%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40%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

第一个归属期20%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

第二个归属期40%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

第三个归属期40%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

第一个归属期50%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

第二个归属期50%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申请归属或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除

1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24.00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5.45元的50%,12.73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1.69元/股的50%,即每股15.85元。

16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17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于当批次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5%

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6年增长不低于15%,或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5

第二个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20%

2028年营业收入较2027年增长不低于20%,或2028年营业收入较2025

第三个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40%

18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并剔除股份支付

费用的影响(下同)。

2、预留授予部分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6年增长不低于15%,或2027年营业收入较2025

第一个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20%

2028年营业收入较2027年增长不低于20%,或2028年营业收入较2025

第二个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40%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系数如下:

业绩完成率(R) R≥100% 90%≤R<100% R<90%

公司层面系数 1 R 0

注:1、2026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

2、2027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或2026年-2027年两年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3、2028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或2026年-2028年三年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4、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值/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归属期内,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100%80%60%0

19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是公司的核心财务指标,体现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基础,同时也是评价公司经营情况、管理绩效以及偿债能力的一个基本工具,是一个反映和分析公司多方面情况的综合指标。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1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2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7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3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票:25.22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7月24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1.30%、24.32%、23.29%(分别采用深证综合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0.95%、1.05%、1.2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2.97%(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6年8月底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万摊销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3236.00764.11127.46344.61216.9375.11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优化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4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股东会应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25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26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

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7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成就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五)公司应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归属事。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有关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败。

若情节严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损失予以追偿。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

28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或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份。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部分归属后,出现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或其他与公司(子公司)签署的协议的情况下,则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九)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规定或相关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9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

30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离职前须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被公司解聘等,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须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且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按照当年度退休前的在职时间比例折算归属比例,剩余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须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改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缴纳须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须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31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2第十四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

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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