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5号平安财富中心8层
电话:0510-85215998传真:0510-85215778邮编:214000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江南奕帆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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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25年5月9日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 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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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777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46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597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268%;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79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5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82%。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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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732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票股份数为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票股份数为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5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票股份数为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票股份数为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2.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513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票股份数为1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弃权票股份数为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3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9%;反对票股份数为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0%;弃权票股份数为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1%。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61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1%;反对票股份数为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弃权票股份数为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40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7%;反对票股份数为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票股份数为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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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39%。
4.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2369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87%;反对票股份数为3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6%,
弃权票股份数为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24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9%;反对票股份数为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0%;弃权票股份数为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54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反对票股份数为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3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6%;反对票股份数为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4%;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6.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558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票股份数为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35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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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7%;反对票股份数为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2%;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57737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票股份数为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5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票股份数为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8.审议《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2158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6%;反对票股份数为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5%,
弃权票股份数为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35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票股份数为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9.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2352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票股份数为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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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235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票股份数为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票股份数为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南奕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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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建明
见证律师:
郭丹
见证律师:
华佳悦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