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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3证券简称:江南奕帆公告编号:2025-029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35777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4.3467%。(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597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2179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2356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2179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8%。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见证律师现场

出席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73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751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9%;反对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0%;弃权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1%。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61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7%;反对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7%;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6%;

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24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9%;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0%;弃权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5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6%;反对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4%;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5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0%;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5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97%;反对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2%;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73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2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反对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8、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5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86%;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5%;

弃权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86%;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5%;弃权1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6%;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丹、华佳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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