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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帆传动: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奕帆传动 公告编号:2026-073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425040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93320640股的0.4555%。

2、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后,公司将发布相关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办理42504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2024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

权激励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6.11元/股(调整前)。

4、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计 35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或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于135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业绩完成率(R) R≥100% 90%≤R<100% R<90%

公司层面系数 1 R 0

注:1、2024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4年净利润完成率

2、2025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5年净利润完成率或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的

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3、净利润完成率=净利润实际值/净利润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评级 A B C D E F G

个人层面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律师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表决事项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高烨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因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6.11元/股调整为

15.71 元 /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8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

度利润分配预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5.71元/股-0.50元/股=15.2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3、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有2名激励对象由于2024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部分达标,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其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072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5.21元/股-0.6元/股)/(1+0.4)=10.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4、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016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44元/股-0.3元/股-0.4元/股-0.2元/股)/( 1+0.2 ) =7.95 元 /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2)。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8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0月17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和 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或 利润为7453.01万元(已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不 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低于13500万元 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注:上述“净利润” 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 为9453.14万元(已剔除股同)。 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两年各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解 累计净利润16906.15万元满除限售比例如下: 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

90%≤R< 面业绩考核条件。

业绩完成(R) R≥100% R<90%

100%

公司层面系数 1 R 0

注:1、2024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4年净利润完成率

2、2025年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2025年净利润完成率或

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的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净利润完成率=净利润实际值/净利润目标值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售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中,除2名员工离职,剩余

30名在职的激励对象在2025

考核评级 A B C D E F G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个人层面

100% 90% 80% 70% 60% 50% 0 “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系数

例均为100%。符合本次限制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 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对象共计30人,可解除限售票数量×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的股份数量为425040股。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

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限售期满后办理42504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或发生其他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则其已授予尚未办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人数:30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25040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股本总数93320640股的0.4555%。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未解除限

当初获授 限售前获

限售的限 占已获授 售的限制

的限制性 授的限制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 性股票数

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数量(万 股票比例 量(万(万股) 量(万股) 股)

股)

刘松艳 董事、总经理 11.80 19.824 9.912 50% 0

董事、副总经

孙定坤 5.00 8.4 4.2 50% 0理

董事、副总经

唐颖彦 4.50 7.56 3.78 50% 0

理、财务总监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7 36.70 50.770 24.612 48.48% 0( 人)

合计 58.00 86.554 42.504 49.11% 0

注:1、2026年6月5日,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2股,因此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随之增加;

2、因离职、身故、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数

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3、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0名可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满足2024年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25040股。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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