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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4证券简称:霍普股份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4)。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15-15:00。

2、会议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龚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2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龚俊先生、梁文章先生、杨赫先生、吴凡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各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龚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2%。

表决结果:龚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梁文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26%。

表决结果:梁文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杨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1%。

表决结果:杨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吴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34%。

表决结果:吴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洁先生、石道金先生、周元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刘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9%。

表决结果:刘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石道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6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2%。

表决结果:石道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周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46186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2%。

表决结果:周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沙辉女士、漆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各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沙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7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

表决结果:沙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漆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46187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7%。

表决结果:漆婧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

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18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21%;

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78%;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6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

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18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21%;

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78%;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6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弃权18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08%;

反对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0%;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2%。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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