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报告
目录页次
一、专项报告1-2
二、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1-2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2396号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霍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三、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专项报告第1页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审核结论我们认为,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专项报告仅供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年
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霍普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专项报告第2页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编制了《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于2022年11月18日与
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司继成、李俊军、肖兰凤、南通科瑞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股东”或“交易对方”)签订《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霍普股份以人民币4500万元对江苏爱珀科进行增资,获得江苏爱珀科40.00%的股权,同时,交易对方对江苏爱珀科
2023年至2025年的业绩作出业绩承诺。2022年12月2日,霍普股份又与江苏爱珀科原股东司
继成签署《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增资事项于2022年12月2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霍普股份通过直接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拥有江苏爱珀科
55.90%的表决权,并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实现对江苏爱珀科的控制。
二、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根据霍普股份与原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实现的对应承诺期业绩承诺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年度后的净利润第一个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3年1500万元承诺期之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第二个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二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4年2500万元承诺期之月的第13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第三个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三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5年5000万元承诺期之月的第25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