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证券简称:霍普股份公告编号:2026-001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
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东莞霍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霍力能”)与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平安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子公司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珀科”)与平安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东莞霍力能100%股权为该笔融资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融资相关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公司子公司东莞普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普文”)与平安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15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平安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霍普珀科与平安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东莞普文100%股权为该笔融资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融资相关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
过1000万元的股权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子公司宁波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普能”)与
平安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28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平安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子公司上海霍普艾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艾能”)与平安租赁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宁波普能
100%股权为该笔融资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融资相关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
元的股权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霍力能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东莞霍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9B2H10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31号1栋512室
法定代表人:龚俊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月23日
营业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销售代理;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总资产629.17504.11
总负债505.09412.25
净资产124.0891.87
2025年1-9月2024年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52.210.00
营业利润34.21-8.56
净利润32.21-8.13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东莞普文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东莞普文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C11RNXR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运河东三路南城段103号2131室
法定代表人:鲍贻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2月4日
营业期限:2024年2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销售代理;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总资产241.37266.39
总负债186.74215.03
净资产54.6451.36
2025年1-9月2024年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营业收入20.6411.66
营业利润3.441.43
净利润3.271.36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宁波普能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波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E7BH24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殷夫路28号3号楼东区1F09号-22B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鲍贻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10日
营业期限:2024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销售代理;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专业设计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
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太
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5年9月30日2024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总资产652.590.00
总负债609.210.00
净资产43.380.00
2025年1-9月2024年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营业收入32.980.00
营业利润13.990.00
净利润13.380.00
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霍力能相关担保协议
1、公司与平安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债务人:东莞霍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3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霍普珀科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1)甲方/质押权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主债务人:东莞霍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霍普珀科所持东莞霍力能100%股权质押担保
(3)最高担保额:在1000万元的最高额内,为主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甲方与主债务人本次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主债务人已订立和将订立的任何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委托贷款、保理等交易相关的具
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项下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及任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收取主债权项下各款项的权利,如:租金、利息、租赁物留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回购价款、保理费、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承担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等,不论该债权产生时本合同项下质权是否已设立。
(5)质押期限:为最先生效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主合同项下主债务
人债务履行完毕后两年止。甲方同意主债权展期且乙方书面同意的,质押期限为展期重新约定的所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东莞普文相关担保协议1、公司与平安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债务人:东莞普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15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霍普珀科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1)甲方/质押权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主债务人:东莞普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霍普珀科所持东莞普文100%股权质押担保
(3)最高担保额:在1000万元的最高额内,为主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甲方与主债务人本次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主债务人已订立和将订立的任何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委托贷款、保理等交易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项下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及任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收取主债权项下各款项的权利,如:租金、利息、租赁物留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回购价款、保理费、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承担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等,不论该债权产生时本合同项下质权是否已设立。
(5)质押期限:为最先生效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主合同项下主债务
人债务履行完毕后两年止。甲方同意主债权展期且乙方书面同意的,质押期限为展期重新约定的所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宁波普能相关担保协议
1、公司与平安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债务人:宁波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28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霍普艾能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1)甲方/质押权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主债务人:宁波霍普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出质人:上海霍普艾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霍普艾能所持宁波普能100%股权质押担保
(3)最高担保额:在1000万元的最高额内,为主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甲方与主债务人本次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主债务人已订立和将订立的任何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赁、委托贷款、保理等交易相关的具
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项下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及任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收取主债权项下各款项的权利,如:租金、利息、租赁物留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回购价款、保理费、服务费、保证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承担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等,不论该债权产生时本合同项下质权是否已设立。
(5)质押期限:为最先生效的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主合同项下主债务
人债务履行完毕后两年止。甲方同意主债权展期且乙方书面同意的,质押期限为展期重新约定的所有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212.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8.31%。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租赁签署的《保证合同》;2、霍普珀科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3、霍普艾能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