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5证券简称:读客文化公告编号:2025-026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下午
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号16号楼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华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7192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5773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6154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2463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62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9014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9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7%;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4%;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3(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9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7%;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4%;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6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17%;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7%;
4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8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2%;反对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0%;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9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88%;反对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4%;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关联股东华楠和宁波读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回避表决总股份为169464303股。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7247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88%;反对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4%;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8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2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5%;反对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1%;
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4%。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8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6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2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5%;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7%;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9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88%;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7%;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6%。关联股东华楠和宁波读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回避表决总股份为16946430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88%;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7%;
弃权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6%。
7(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88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2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5%;反对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7%;
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十)股东大会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璐、范永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五、备查文件
1、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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