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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7 查看全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2009】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1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浩通科技/上市公司/指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激励计划(草案)》指划(草案)》(修改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考核管理办法》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指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限制性股票指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有效期指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归属指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指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归属日指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自律监管指南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指

1号》办理》

《公司章程》指《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2009】号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浩通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浩通科技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浩通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浩通科技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浩通科技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浩通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3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的议案。

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07元/股。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7月11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4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07元/股。

4、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2023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29.67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86.9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调整2023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202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同意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29.67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作

废限制性股票共计86.9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批准与授权2024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5月17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以2024年5月17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67元/股。

2025年5月17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5月17日为预留授予

5法律意见书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

乔佳平周延邢中华

2025年5月17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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