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证券简称:浩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22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徐州浩通新材料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8办公楼322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夏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名,代表股份69855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56%。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1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4名,代表股份数11433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2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
59196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1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4人,代表股份10658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3%。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9649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1%;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65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27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0%;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65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964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2%;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2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9%;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96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
反对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3%;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3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4%;反对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4%;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69535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0%;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20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3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9%;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120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6960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6%;
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9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9%;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3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5%;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在审议该提案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58421622股,不计入本提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意1117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0%;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8%;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0%;反对2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68%;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9601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2%;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80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35%;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69536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39%;
反对3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9%;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1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32%;反对30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6%;弃权120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9600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6%;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9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39%;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5%;弃权53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逐项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同意6963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18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58%;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2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5同意695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695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4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695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10.0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695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49%;弃权57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06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69593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8%;反对2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4%;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5%;反对24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2%;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拟出售部分贵金属非流动性资产》的议案
同意69597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6%;
反对2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6%;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7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4%;反对2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3%;弃权15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
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延、邢中华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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