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证券简称:浩通科技公告编号:2025-050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8办公楼322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夏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1名,代表股份数77533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981700股后的股份总数157292287股)。其中通过出席现场
1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9名,代表股份数1633260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61081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3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名,代表股份数77533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6%。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51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
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13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3%;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509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
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30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7%;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延、邢中华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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