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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信披”)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披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披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披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披、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1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应保证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并说明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2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披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应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披义务人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董秘,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承诺保密;

(二)董秘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证券部负责登记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应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前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切实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配

合证券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密切关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及市场传闻,发现信息泄露或出现传闻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董秘,公司应及时核实并对外

3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形进

行暂缓或豁免处理、未按规定履行内部程序或泄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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