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原则和目的..............................................2
第三章投关管理对象、内容..........................................3
第四章投关管理的组织及职责.........................................3
第五章投资者接待和推广...........................................5
第六章附则................................................10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以下简称“投关”)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关工作指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关管理指公司通过信披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关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投关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关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投关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除强制信披外,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披的规定,保
证信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关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选择性信披;
(四)诚实守信。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选择投关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2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投关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披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关管理对象、内容
第七条投关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投关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披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关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董秘是投关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3高管(以下并称“董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
过网络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证券部为公司投关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关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投关工作包括以下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
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投关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
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
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披稿件;
4(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关工作的部门或人
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关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关工
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关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以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六条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
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
投关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八条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公司(包括董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披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
5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关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关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
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关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公告,说明投关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预约,董秘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秘或证代参加,必要时董秘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秘,董秘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关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
相关资料,并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披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
6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信披备查登记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关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关活动记录表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
投关活动记录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关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关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7第三十条公司进行投关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关管理档案制度,投关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投关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关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或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并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披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董、董秘、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包
8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公司出席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对公司有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要求,公司应提供。
第四十条公司应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或授权董秘和证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披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9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披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秘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
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信披义务人的网站、博
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投关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披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披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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