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证券简称:华蓝集团公告编号:2025-053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784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5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083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7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39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6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87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9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46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46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3%;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42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42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32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4%;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18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2.06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23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23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18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2.09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77478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3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罗丽蓉、罗贝尔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