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二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
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1(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如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九条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