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
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2第八条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密切注意有关关
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
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
董事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九条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四章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3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
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
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
4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
5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二十条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含关联自然人与关联法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6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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