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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合达: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劲峰)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怡合达 --%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度,本人作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合达”)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恪守职业操守、践行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客观行使决策及监督职权,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会等会议,全程聚焦公司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胡劲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07年7月就职于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担任律师;2007年7月至2013年1月就职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1月至今就职于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兼任深圳市泛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联明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任期内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5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实际出席董是否连续应出席委托出席独立董任职状事会次数(现缺席董事两次未亲出席股东董事会董事会次

事姓名态场/通讯方会次数自参加董会次数次数数

式)事会会议胡劲峰在职7700否3

为进一步做好履职工作,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要求,

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本人对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

委员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出席4次。

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出席4次。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人出席会议并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该议案无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审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5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促进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

员安排、审计重点事项及推进状况等事项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控制、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深入

沟通和了解,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围绕再融资募投项目,前往“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现场调研,实地查勘项目建设推进进度,深入摸排项目落地实施各项情况。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合计21天,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行业特点及现状、公司战略执行、重大项目进展、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等各方面情

况进行持续了解,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有效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积极参加由

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组织的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会议,培训主题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介绍”,以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关注深交所互

动易、跟踪公司舆情动态、出席股东会等多种方式,搭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桥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议案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持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1、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事项。

2、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事项。

3、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

4、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股东方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劲峰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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