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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科技:华商关于仕净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5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三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4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1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5:00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24年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2908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16%。

除上述股东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189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与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98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0%;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9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983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90%;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法律意见书

同意11893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张燃李紫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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