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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科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关于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网址(Website):www.huashanglawyer.com目 录

释 义 ............................................... iii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v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1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1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5

三、结论性意见..............................................11

i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ii法律意见书释义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公司、贵公司、仕净科技份有限公司)及/或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指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激励计划》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划》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考核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办法》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划考核办法》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或2022年第本次归属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事项

指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制性股票的公司股票

指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首次授予指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归属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指《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所设立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iii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且仅为《法律意见书》而言,中国境内、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亚太指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

元指中国境内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iv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法律意见书引言

本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

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之

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

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v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激励计划1、2022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监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3、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2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3月2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马亚红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5、2022年3月12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1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已对2022年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未发现2022年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2022年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22年3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7、2022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3月1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4.47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

8、2022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关联监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9、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及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1、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董仕宏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

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董仕宏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联监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3、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3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10月25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

3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10月14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张仲仪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5、2022年10月25日,公司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已对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未发现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6、2022年10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董仕宏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7、2022年1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7日作为2022年

第二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7.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645.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

8、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了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并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9、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第二期

4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4名激励对象21.3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16元/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4名激励对象21.3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16元/股。

11、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2022年激励计划

1、归属期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2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7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及相关公告文件,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5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前述情形,满足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

43名激励对象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中,1名激励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期限。

职,剩余4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中审亚太出

2022年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具的《审计报告》年度考核一次。(中审亚太审字以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2024)004298

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 号),公司 2023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年度营业收入为下:3442722245.56元,较2021年度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增长333.30%;

归属期核年度目标增长率触发增长率目标增长率触发增长率2023年度归属

(Am) (An) (Bm) (Bn) 于公司股东的净第一个2022年50%40%60%48%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

第二个2023年95%76%108%86%

响)为

第三个2024年153%122%170%136%216647244.84元,较2021年度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增长272.32%;

营业收入增长率 A≥Am X=100% 2022 年激励计

6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X) An≤A

第二个归属期达

A

B≥Bm Y=100%

净利润增长率增长率,公司层Bn≤B

(Y) 面归属比例为

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或 Y 的孰高值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考核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符合归属任职期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限要求的剩余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42 名激励对象

X≥90分 100% 的 2023 年绩效

80分≤X<90分 80% 考核结果均为 A

60分≤X<80分 65% 级,个人层面归

X<60分 0% 属 比 例 均 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100%。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3、归属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7日

(2)归属数量:46.80万股

(3)归属人数:42人

(4)授予价格:14.47元/股

7法律意见书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本次归属前本次可归属数本次可归已获授的限量占已获授予序号姓名职务属数量制性股票数的限制性股票(万股)量(万股)总量的比例

1董仕宏董事长10.103.0330%

2张世忠董事、副总经理7.102.1330%

3吴倩倩董事、副总经理7.102.1330%

4杨宝龙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5.201.56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5126.5037.9530%

人员(38人)

合计156.0046.8030%

注:1、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离职人员。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仕宏,此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

1、归属期

根据《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2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7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及相关

公告文件,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情形,满足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前述情形,满足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第二期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计划首次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予的57名激励职期限。对象均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中审亚太出

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二个会计年度,每具的《审计报告》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中审亚太审字以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2024)004298

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 号),公司 2023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年度营业收入为下:3442722245.56元,较2021年度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增长333.30%;

归属期核年度目标增长率触发增长率目标增长率触发增长率2023年度归属

(Am) (An) (Bm) (Bn)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股份

第一个2023年105%84%118%94%支付费用的影

第二个2024年163%130%180%144%响)为

216647244.84

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元,较2021年度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增长272.32%;

An≤A

(X) 2022 年第二期

A

B≥Bm Y=100% 予部分第一个归净利润增长率

Bn≤B

(Y) 核目标增长率,

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每批次计划归属比例*X 或 Y 的孰高值例为100%。

9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考核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2022年第二期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计划首次授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予的 57 名激励

X≥90分 100% 对象的 2023 年

80分≤X<90分 80% 绩效考核结果均

60分≤X<80分 65% 为 A级,个人层

X<60分 0% 面归属比例均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100%。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3、归属情况

根据《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1月7日

(2)归属数量:322.65万股

(3)归属人数:57人

(4)授予价格:17.1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本次可归本次归属前本次可归属数序号姓名职务属数量已获授的限量占已获授予(万股)

10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数的限制性股票量(万股)总量的比例

1董仕宏董事长400.00200.0050%

2张世忠董事、副总经理50.0025.0050%

3吴倩倩董事、副总经理32.0016.0050%

4彭剑副总经理40.0020.0050%

5杨宝龙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9.304.65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4.0057.0050%

(52人)

合计645.30322.6550%

注: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仕宏,此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

属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2022年第二期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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