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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楼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

1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叶女士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在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函》,将上述两项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会通知》”),除依法增加两项会议审议事项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4.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下午15:00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内容,由于公司董事长董仕宏先生因公外出,经公司过半数董事选举,董事张世忠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根据2025年9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406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42%。

除上述股东以外,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7人,代表股份133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427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法律意见书

98.7851%;反对3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7886%;弃权

1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4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80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4.9505%;反对33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2775%;弃权1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772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343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8.5856%;反对406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9699%;弃权

1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4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6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4.1216%;反对406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4.0311%;弃权18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8474%。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366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8.6409%;反对382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9127%;弃权

18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4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0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4.3515%;反对382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7932%;弃权18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8553%。

4法律意见书

3.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486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8.9265%;反对2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5833%;弃权

2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49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9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5.5382%;反对2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2.4242%;弃权20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2.0376%。

4.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440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8.8175%;反对4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797%;弃权

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942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5.0853%;反对45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4.4876%;弃权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42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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