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西安中
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熔电气”)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人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云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军锋、习歆悦
联系电话0371-65585118
1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公司名称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974808482
英文名称 Xi’an Sinofuse Electric Co.Ltd.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97号中熔电气产业基地证券简称中熔电气证券代码301031
注册资本66277427.00元法定代表人方广文
实际控制人王伟、方广文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证券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2号)同意注册,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7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437446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47560943.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396183656.94元。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50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对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的事项外,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阶段变更保荐代表人
2022年4月,原保荐代表人严智慧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胡丹丹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023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胡丹丹工作调整不再担任中熔电气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委派徐政接替胡丹丹继续
3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担任中熔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2024年11月,原保荐代表人徐政工作调整不再担任中熔电气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委派习歆悦接替徐政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担任中熔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以下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军锋习歆悦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以下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张秋云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