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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熔电气: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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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西安)股会字【2025】第0001号

致: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曼、于晨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1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决定召开。

(二)2025年7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97号中熔电气产业基地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广文先生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3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8人,代表

股份5323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8784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6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4449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4020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571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4449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250%。

(四)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2名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74)。

基于以上,公司董事会已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具体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1.00《关于投资建设赛诺克新能源科技园项目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会议中没有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提案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5(二)网络投票及表决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323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14%。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股东会有效股东会有效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权股份表决权股份表决权股份

(股)(股)(股)总数(%)总数(%)总数(%)《关于投资建设赛诺克新能源科53159651

99.8618731680.13743960.0007技园项目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股东会有效股东会有效同意表决权股份反对表决权股份弃权表决权股份议案名称

(股)总数(%)(股)总数(%)(股)总数(%)《关于投资建设赛诺克新能源科1394732199.4753731680.52193960.0028

6技园项目的议案》基于以上表决情况,议案1.00《关于投资建设赛诺克新能源科技园项目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提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核查、验证了以上各项,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为《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李曼(签字):

于晨光(签字):

2025年8月1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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