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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32证券简称:新柴股份公告编号:2025-24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888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1548560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15412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人,代表股份7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733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0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9%;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46%;反对2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28%;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度在任独立董事俞小莉女士、朱江英女士、周霄羽先生向股东大会

提交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5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4%;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230%;反对2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365%;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6%。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03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2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4%;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700%;反对2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56%;弃权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4%。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7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反对3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6%;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436%;反对3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038%;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7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753%;反对3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21%;弃权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26%。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9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2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5%;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03%;反对2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55%;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2%。

7、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董事白洪法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36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8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白洪法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2《关于公司董事仇建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0%;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8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7.03《关于公司董事朱观岚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444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8%;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3%;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朱观岚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4《关于公司董事赵宇宸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8%;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5《关于公司董事石荣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43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49%;反对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618%;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石荣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7.06《关于公司董事仇菲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9%;反对3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86%;反对3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481%;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关联股东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7.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6%;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9%;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96%;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71%;弃权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3%。

8、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公司监事梁仲庆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7%;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087%;反对3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99%;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关联股东梁仲庆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8.02《关于公司监事周鑫南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3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84%;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85%;反对3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00%;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8.03《关于公司监事王国钢先生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5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1%;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96%;反对3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89%;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5%。

关联股东王国钢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45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4%;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260%;反对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98%;弃权6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2%。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谢昕辰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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